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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首部地方法规获批准 以后在沙澧河景区干这些事就违法了!

漯河日报  2017-06-07 09:15

[摘要] 2017年5月26日,漯河首部地方性法规《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这也意味着,市民期盼的美丽、整洁、优美的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有了自己的法规支撑和保障!

漯河发展史上,这样一个历史时间值得铭记:

2017年5月26日,漯河首部地方性法规《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这也意味着,市民期盼的美丽、整洁、优美的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有了自己的法规支撑和保障!

漯河“首法”的诞生,背后凝聚的是各方长期的努力和准备。6个章节37条规定的出台,是追求完美的字字推敲、精心锤炼,是多少个日日夜夜的全力冲刺。从前期的走访学习、基层调研、征询民意到后期的逐条审议修改,相比速度,漯河更看重的是立法质量。

条例

《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是一部关于生态环保的法规。沙澧河风景名胜区贯穿漯河市中心,属开放式景区,是市民休闲的重要场所。条例明确了景区管理体制,规定在名胜区内开展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活动,需要得到批准;禁止在名胜区内洗涤衣物、乱扔垃圾、乱涂乱画、露天烧烤等行为,禁止车船乱行乱停,禁止犬只(导盲犬除外)进入核心景区。

背景

洗涤衣服、乱扔垃圾、野泳、大型犬只乱窜……长期以来,这些管理中的难题困扰着沙澧河风景名胜区的发展,也严重影响了景区形象,让市民深感痛心和无奈。究其问题的根本,就在于无法可依。如何尽快有效改善这一现状,是市民心中多年来的迫切愿望。

立法选题定了,如何制定出一部高质量的法规呢?这是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市人大常委会必须直面的问题。不负全市人民群众的重托和期望,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依法立法、严谨立法、为群众立法、为漯河发展立法的原则和方向,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历经8月有余,前后十几次修改完善,条例终于顺利获批。

解析

条例一共有37条,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在此我们将条例的重要内容呈现给大家。关于在风景名胜区洗涤衣服、乱扔垃圾、乱停乱放、携带犬只、折花采果、损坏公物等行为,条例中都做出了相应的法律处罚措施,别拿条例不当回事,一旦摊上事,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惩罚。

处罚

看懂哪些事不能做了吧,如果你觉得无所谓,那就大错特错,来吧,小编让你再看看如果违反条例将受到哪些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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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风景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建设活动,未经管委会审核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绿地、道路、市政设施,进行道路开口、拉设围墙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砍伐、移植树木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湿地、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等造成污染、破坏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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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这几条呢,也是与咱老百姓关系最密切的,看清楚喽:

★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在风景区河道内采沙的,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五十万元罚款;开荒、取土、修坟立碑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有害物品设施的,处五十万元罚款;

★(三)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四)向河道内投放破坏生态的水生生物,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在水上经营餐饮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收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设网以及使用违规渔具捕捞的,没收渔具和渔获物,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炸鱼、毒鱼、电鱼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七)放养畜禽的,处二百元罚款;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地域、水域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在景物、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张贴,擅自堆放、悬挂、晾晒物品的,处五十元罚款;

★(九)折采花果,损毁草坪、绿篱、花坛、围栏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损毁树木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损毁、破坏音响、显示屏、灯光、管网、座椅等设施的,处设施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十一)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露天烧烤、焚烧物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焚烧有毒有害物品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洗涤衣物,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乱扔垃圾、随地便溺的,处五十元罚款;

★(十三)在禁止区域或者禁止时段游泳、垂钓,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四)车辆、船只乱行、乱停、乱放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五)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进入风景区核心景区,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十六)向河道内排放污水、倾倒污物的,移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捕猎野生动物的,移交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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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几条呢,也是挺重要的:

★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未按指定地点、准许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管委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在风景区内摆摊设点的,由管委会予以驱离,不听劝阻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风景区内进行相关活动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

★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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