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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公积金贷款业务进行调整,自2017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漯河住房公积金管理  2017-03-17 09:28

[摘要] 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大化,达到资金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平衡,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经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对公积金贷款业务进行调整,所调整业务自2017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具体调整如下

【通 知】

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增值大化,达到资金流动性和性的平衡,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223号)及《2017年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要点》(豫建金管《2017》1号)的有关规定,经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对公积金贷款业务进行调整,所调整业务自2017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具体调整如下:

1、暂停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

2、购房首付款由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调整为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30%。

3、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手续有效期由3年内有效调整为1年内有效。

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时限规定,由连续缴存3个月调整为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存贷挂钩,单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确定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余额相结合。在不超出其他各项限制条件的同时,单笔贷款金额应小于或等于缴存余额乘以相应倍数的积。夫妻双方均在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6个月以上的,缴存账户余额取夫妻双方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新余额之和(无配偶、配偶未在漯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或在异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取借款人缴存账户新余额),缴存余额不足1万元时,按1万元认定,其他情况按实际余额认定。缴存时间不满1年的,倍数值为15,缴存时间超过1年的,每超过1年倍数值增加1,高倍数值为20。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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