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能在广告招牌上显示联系方式,禁止在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小广告和条(布)幅……昨日,郑州市政府发布《郑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条例》),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不能在广告招牌上显示联系方式,禁止在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小广告和条(布)幅……昨日,郑州市政府发布《郑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条例》),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规定
不能在广告招牌上,显示联系方式
如今广告无处不在,为治理市容秩序,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具体规定为,招牌设置仅限于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标识,不得书写联系方式、地址以及推介产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等;不得附着张贴、悬挂、安装小布幔、小灯箱、镂空字、小牌匾以及游走字幕显示屏等设施;不得妨碍建筑物日照、采光、通风、消防以及结构安全。
另外,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禁止
禁止在树木上涂写小广告
据《管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在国家机关、学校、住宅、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
第二,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第三,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河道、湖泊、湿地等的。
另外,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交通工具外部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小广告和商业性软体条(布)幅。
禁止以举牌、摆牌、游走、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
处罚
涂改、伪造许可证情节严重 吊销许可证
根据《管理条例》,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媒体形式、规格、材质、朝向、设置时间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到原批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如违反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不处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交通工具外部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小广告和商业性软体条(布)幅的,在马路上举牌、摆牌、游走、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的,给予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设施破损、倾斜的;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的;光电类的户外广告和招牌断亮、残损的;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更新;不修复、更新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户外广告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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