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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起,漯河禁放烟花爆竹!

漯河小城生活  2016-11-25 14:49

[摘要] 为有效改善我市大气质量,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同时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决定实施部分区域禁放烟花爆竹。

为有效改善我市大气质量,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同时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决定实施部分区域禁放烟花爆竹。

仅2015年、2016年春节期间,我市共发生火灾40起,财产损失90多万元,其中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占80%左右,因燃放烟花爆竹致伤致残达500多人。燃放烟花爆竹不仅污染空气、危及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也对“两城同创”工作带来影响,因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势在必行。

漯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

一、禁止燃放时间从2016年12月1日起。

二、禁止燃放区域:西至京广高铁,东以庐山路及其延伸线为界,北至龙江路,南以漯舞路-107国道-南环路-金山路向南-东方红路为界。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对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限期搬离禁止燃放区域。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对违反本通告在上述禁放区域内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对违反本通告,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九、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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