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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漯河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这个你一定要知道!

漯河市国土资源局  2016-11-12 10:22

[摘要] 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统一登记局自今年10月21日开办业务。在工作中发现,大部分来办证的市民对楼房用地分割办证存在疑问和模糊认识。为此,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局业务负责人专门进行了回复。

广大市民朋友们:

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统一登记局自今年10月21日开办业务。在工作中发现,大部分来办证的市民对楼房用地分割办证存在疑问和模糊认识。为此,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局业务负责人专门进行了回复。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众所周知,房屋依附于土地而存在,也就是说,房屋与所使用的土地是一个整体。因此,对房屋产权人来说,购买了一套房屋的同时也就相应取得了一定份额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与房屋都属于不动产,只有对房屋和相应份额的土地一并进行登记,房屋所有人才算是取得了不动产完整的权利。

由于一个小区(楼房)的业主对小区(楼房)所使用土地拥有共有使用权,要进行登记就必须根据住房面积的比例先进行土地分割,取得相应份额的分摊土地使用权。过去,很多市民产权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忽略对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和保护,总认为只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分割与否无所谓。殊不知,房屋价款中包含着土地价款,购房人一旦购买房屋后,就取得了相应份额的土地使用权,售房部门就应当有义务进行分割。虽然所分割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具体的边界和空间范围,但毕竟是购房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如果不进行分割就意味着对权利的放弃,那样的话,土地使用证长期存放于房屋开发单位对购房人来说就是风险。比如:有的房屋早已销售完毕,而开发单位还利用掌握的土地使用证进行抵押贷款,这不仅对购房人构成了利益侵害,也给金融部门带来了资金风险,更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了危害。因此,实行土地分割后与房屋统一登记是对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维护群众利益的工作,并不是为了收费。

因此,请市民朋友们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预售商品房的购房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者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发放房地权利一体的不动产权证

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统一登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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