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官方特别提示:漯河200元/㎡购房补贴于2015年12月1日起可申请办理!具体内容如下:
官方特别提示:漯河200元/㎡购房补贴于2015年12月1日起可申请办理!具体内容如下:
文件电子版原文:
漯房〔2015〕154号
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漯河市财政局
关于购房补贴的实施细则
经各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就落实漯政〔2015〕34号文件购房补贴政策,拟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部门职责
(一)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补贴对象的审核认定和补贴资金的发放;
(二)漯河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
二、提交资料
(一)购房补贴审核表;
(二)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全额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契税完税凭证(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购房者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委托书留存原件);
(六)购房者户口本(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七)购房者中原银行黄山路支行银行卡(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八)其他必要的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大厅房管局窗口领取“购房补贴审核表”,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完善所需要件、资料,由购房者本人或购房单位代理人向窗口提交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有多个购房人的,以申请表中所填写排名位的申请人为准。
(二)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所提交资料进行受理,资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单,进入审核程序;资料不全或不清晰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补充完备。
(三)审核。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提交的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封面、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享受购房补贴”条形印章后,退还购房人以上资料原件,进入核发程序;不符合条件的,电话告知申请人,退还其申请资料。
(四)补贴发放。对符合补贴政策的申请人,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自“漯政〔2015〕34号”文件印发之日即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含)止购房的,发放补贴200元/㎡;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含)止购房的,发放补贴100元/㎡。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日期为准。
四、资金拨付
(一)市财政局根据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先行拨付一部分补贴资金到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专项资金账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即时将购房补贴资金直接转入经核实的补贴申请人银行账户;
(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根据资金拨付情况,即时将已审核通过的补贴申请人信息,按购买商品房所在行政区域,分区汇总填报“购房补贴发放汇总表”和“购房补贴发放明细表”,并向市财政局递交资金拨付申请报告;
(三)市财政局收到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交的相关申请资料后,结合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提出资金拨付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及时拨付购房补贴资金;
(四)购房补贴发放完毕,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将购房补贴结余资金交回市财政局。
五、不享受补贴情形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纳入市政府遗留问题办证的商品住房项目;
(三)凡撤销9月16日(不含)之前已网签及网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被退商品住房的再次购买者,不得享受购房补贴;
(四)其他非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情形。
六、罚责
(一)开发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其他违规情节的,经查实后,依法要求其赔付政府补贴资金并处罚金,企业行为纳入不良信用信息管理,取消企业所开发项目享受政府补贴资格。
(二)购房者提供虚假证明违规享受购房补贴,或以先购房享受补助而后退房的方式恶意套取政府资金的,经查实后,追回政府补贴资金并处罚金。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规情节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上述事项触犯法律构成违法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七、其他规定
(一)属按揭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购房者,开发企业应在银行按揭贷款到账后一个月内,为购房者开具全额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二)享受购房补贴后,由于特殊原因确需退房的,购房者需全额退还购房补贴资金及利息,相关部门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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